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