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90,000元(依本院92年度執字第1811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台中縣○○鄉○○段丁台小段213-4、214、214-1、214-2、215-6、245地號土地之被告拍定價格合計為19,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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