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晁嶔(原名何義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晁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晁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62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