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43號聲請人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相對人 黃天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名稱「安心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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