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妳一個未來長島一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妳一個未來長島一郎及告訴人 曾鈺軒 素不相識,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西屯長安祠,因不滿遭到告訴人注視,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看三小」、「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嫌;而該等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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