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訴字第2029號原告 李王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被告 林後 皖麗 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主張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係遭訴外人 賴霈萱 偽造,賴霈萱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630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起訴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李王研TH658132109.7.12,770,00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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