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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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李晨嫣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王博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鄭百易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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