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59號上訴人璞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魏汝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