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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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賴傳智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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