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連招措 被告 黃江 上列被告黃江因毀損案件(101年度簡字第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