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06號聲請人 杜維玲
呂懿展 呂宛庭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杜維玲聲請人 呂文進
周 呂文玲 萬 呂文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呂懿展、呂宛庭之法定代理人杜維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