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7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重利等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均為有期徒刑2月││││日(共14次)│(共11次)│├────────┼─────────┼─────────┼─────────┤│犯罪日期│96.03.26至│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3月初至96年8月│││96.07.10止│96年4月24日前某日│3日(11次)││││(共1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067號│第21351、22371、│第21351、22371、││││23359號│233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09.07│98.02.19│98.02.19│├─┼──────┼─────────┼─────────┼─────────┤││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30│98.02.19│98.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43號│第2497號(應執行刑│第2497號(應執行刑│││(易科罰金執畢)│1年8月、執行中)│1年8月、執行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重利│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有期徒刑2月│││(共2次)│日、(共11次)│(共3次)│├────────┼─────────┼─────────┼─────────┤│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至│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5月初至96年5月│││96年4月24日前某日│96年4月24日前某日│4日止(3次)│││(2次)│(11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51、22371、│第21351、22371、│第21351、22371、│││23359號│23359號│233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02.19│98.02.19│98.02.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97年度上訴字第281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9│98.02.19│98.0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97號(應執行刑│第2497號(應執行刑│第2497號(應執行刑│││1年8月、執行中)│1年8月、執行中)│1年8月、執行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共同常業重利罪│││├────────┼─────────┼─────────┼─────────┤│宣告刑│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共85次)│││├────────┼─────────┼─────────┼─────────┤│犯罪日期│90年間某日至95年7│││││月1日前某日│││││(共85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51、22371、│││││233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實││第213號││││審├──────┼─────────┼─────────┼─────────┤││判決日期│99.01.14│││├─┼──────┼─────────┼─────────┼─────────┤││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9年度台上字第2508││││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450號(臺中分監│││││執行中、矩股、│││││101.06.03執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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