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8號
原告 洪雪芳
被告 蔡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且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林秉暉
法官傅可晴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