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8號

原告 洪雪芳

被告 蔡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且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林秉暉

         法官傅可晴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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