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90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 楊清合 變更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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