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羅晨企業│兆豐商業銀行羅東分│98年11月4日│25,140元│DF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