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勞訴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原告起訴請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6,896元,並已據繳納裁判費16,830元。茲因原告擴張其請求金額為1,926,888元,應繳之裁判費核定為20,107元,扣除已繳之16,380元,尚應補繳3,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