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1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曾月貞 於民國92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2年5月27日至民國132年5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曾月貞於民國92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90,000元、②5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92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
2年7月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曾月貞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432,02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曾月貞已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61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洛陽││32│建│0│83│78│1萬分│││││││││││││之3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1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81│屏東市○○路99│洛陽段32地號│鋼筋混凝土│4樓122.41合計122.41│陽台15.37│全部│共同使用部分洛陽││││8號4樓之1││造、15層樓││││段1333建號應有部││││││房││││分1萬分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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