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嘉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93號、105年度執字第12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嘉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詹嘉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附表:
受刑人詹嘉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9月06日│104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4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20號│偵字第7435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1284號││事實審├────┼─────────┼─────────┤││判決│105年03月08日│105年06月28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1284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29日(二審│105年08月04日│││確定日期│程序駁回一審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字第9559號│執字第12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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