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八號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世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劉嵐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三年度救字第八六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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