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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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七號聲請人 汪成華 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汪時渭 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家抗字第六四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原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而本案業經准予法律扶助,其範圍包含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有法扶會台北分會覆議審查表、法扶會專用委任狀附卷足稽。聲請人之再抗告,尚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