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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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2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何書喬 被告 李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漏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補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