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 蔡瑞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黃江河
黃福藏 黃春園 黃養楓 黃養基 黃養志 黃正彥 黃朝琴 黃錦記 黃錦祥 黃錦舜 黃錦忠 黃凱翔 黃聖傑 吳黃含笑 江素蘭 黃俞禎 黃筠惠 黃進佳 黃進益 黃進禮 陳政維 陳天河 黃天賜 黃珀信 黃汀林 黃六經 黃木松 黃文義 黃森林林黃賢林 黃玉雲 黃烱德 黃奕誠 呂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