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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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張穗焜
訴訟代理人  張乙杉
被   告  李語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2月26日9時
4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7 年度 桃簡 字第 1154 號裁定(108.01.1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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