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原 告 張穗焜 訴訟代理人 張乙杉 被 告 李語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2月26日9時4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