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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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500號
原   告  溫櫻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勝評 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7年度審交
訴字第89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0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
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機車維修費用之損害。查
原告起訴請求機車維修部分之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歷審裁判

  • 岡山簡易庭 107 年度 岡簡 字第 500 號裁定(108.01.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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