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董俊杰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被   告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嘉義縣弘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遲月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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