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3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之犯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3之犯罪,與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之罪與附表編號4、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失火燒毀建物│槍砲刀械條例│恐嚇│槍砲刀械條例│詐欺││││持有彈藥││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88.06.20│88.04月間至│88.02.03至│87.03.29至│86.04.30至││││89.02.16│88.02.10│87.03.31│86.12.2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9年偵緝│台中地檢89年偵緝│台中地檢89年偵緝│台中地檢87年偵字│台南地院87年自││年度案號│字第168號│字第168號│字第168號│第6878號│字第112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訴字第│90年度上訴字第│89年度訴字第│87年度上訴字第│87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1907號│1342號│2769號│1710號││實││││││││├──────┼────────┼────────┼────────┼────────┼────────┤│審│判決日期│90.09.12│91.08.07│90.09.12│88.02.09│88.03.26│├─┼──────┼────────┼────────┼────────┼────────┼────────┤│確│法院│台中地院│最高高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台南高分院││├──────┼────────┼────────┼────────┼────────┼────────┤│定│案號│89年度訴字第│91年度台上字第│89年度訴字第│88年度台上字第│87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5697號│1342號│2224號│171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0.11.21│91.10.09│90.11.09│88.04.29│88.03.26│││││││││├─┴──────┼────────┼────────┼────────┼────────┼────────┤│所犯法條│刑法第174條第3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46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例第12條第4項││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條例││、第6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或罰金額或或褫奪│日││││││公權期間││││││├────────┼────────┼────────┼────────┼────────┼────────┤│備註│與編號2應定執行│併科罰金部分已繳│3—5應定執行刑│併科罰金部分已繳│3—5應定執行刑│││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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