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不予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不予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姓名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准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相對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所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區○○路5段84號
丙○○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