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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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53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