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2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關於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580號民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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