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2號聲請人 黃筱筑黃麗娟 即債務人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於99年9月6日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業經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326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249號裁定廢棄,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7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聲請人已婚,與罹患口腔癌之疾,現擔任司機工作,每月收入約37,000元之配偶,育有現年18歲、16歲之未成年子女
2人。聲請人除於南德建材行擔任半日店員,每月有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8,000元外,另於藍色公路游泳池、仁武社區、昭羽韻律舞蹈教室擔任固定鐘點瑜珈教師,每月約有9,700元之鐘點費收入,名下雖有座落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及其上同段11721建號之不動產,價值約1,464,436元,惟現尚積欠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即房屋貸款3,200,000元,衡情該不動產於本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於扣除房屋貸款後,並無殘餘價值,另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計942,014元,此有戶籍謄本、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薪資袋、打卡單、債權表、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
㈡經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自100年1月起至101年7
月止,每期新台幣2,500元;自101年8月起至103年3月止,每期新台幣5,500元;自103年4月起至108年12月止,每期新台幣8,500元,清償期間八年,合計清償727,000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第三次)更生方案,雖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人同意,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人,因於本院通知確答第二次更生方案時,因逾期確答而依法視為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酌內政部公告99年度高雄縣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9,829元,聲請人每月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2人之撫養費用。
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為民法第1119條所明定,聲請人及其配偶既均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扶養義務人,自應分別按其經濟能力,於家庭每月薪資總收入,依比例核定應負之扶養責任。查,本件聲請人與其配偶之每月薪資所得合計為54,700元(37,000+17,700),以此家計總收入比例衡定,應由夫負擔較高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即由夫負擔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中之67%(37000/54700=0.67),聲請人負擔其中之33%(17700/54700=0.33),則聲請人每月所須支出之最低生活費用合計為16,316元(9829+9829*0.33*2),以聲請人每月約17,700元之固定收入,於2名未成年子女成年前,每月願提出2,500元清償債務,於長子及次子陸續成年後,將因此而無須支出之扶養費用,均納入更生方案用以清償債務,衡情於更生方案所定8年期間,皆須以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渡日,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亦見其誠。又聲請人所定8年清償期所清償之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計727,000元,雖僅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77.18%,然經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卡債務,諒係聲請人或迫於現實,或因一時輕忽而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所致,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各期清償金額:自100年1月起至101年7月止,每期新台幣2,500元;自101年││8月起至103年3月止,每期新台幣5,500元;自103年4月起至108年12月止,││每期新台幣8,5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當月10日由債務人向各債權人給付。││3.自100年1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77.18%。││5.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200,000元(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列入下列更生清償分配表中分配)。││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42,014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27,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自100年1月│自101年8月│自103年4月│││債權人││至101年7月│至103年3月│至108年12月│││││分配額│分配額│分配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24,830│862│1,896│2,931│││股份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07,544│816│1,796│2,775│││股份有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81,387│216│475│734│││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8,253│606│1,333│2,06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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