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287號抗告人 陳志遠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祇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人陳志遠對於原審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強制性交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於本院始補提上開確定判決繕本,指摘原審未予審理而有不法云云,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裁定認定其聲請再審程式欠缺一節有何違背法令,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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