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李湘翎 即 李玲玲 即 蔡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