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劉淑屏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茂亭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溫訓暖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劉淑屏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茂亭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