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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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吉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吉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1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1月(聲請書記載為有期徒刑
3年2月15日,顯有錯誤),於民國99年5月1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700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