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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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 葉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之越南文或英文譯本。
二、查報被告在越南國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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