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7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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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7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四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四四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左: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原告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於稱謂欄誤載原、被告為上訴人、被上訴機關,並錯將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並列為被告(按:本件應以原處分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為被告),且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及其與機關之關係。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胡方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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