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1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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