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僅查報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即門牌臺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該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費,而與備位之訴訴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6,031,95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796元相較,繳納其中裁判費數額較高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