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7號
債權人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債務人 王子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⑵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⑶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⑷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⑸新臺幣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⑹新臺幣參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⑶⑸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⑷⑹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⑵⑶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⑹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