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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