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 黃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玫君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