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98年附民緝字第15號就本院98年訴緝字62號偽造文書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美彤書記官吳旻玲通譯夏珍珍
二、調解成立內容: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整,及自
民國97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㈢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吳旻玲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