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11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   告  林玉春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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