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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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秉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秉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邱秉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邱秉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販賣第三│有期徒刑│98年10月9日│臺灣高等│101.7.4│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5年4月││法院││條例第4條第3│││││├────┼─────┤項││││││101年度│101.11.23│││││││上更㈠字││││││││第97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9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2│販賣第三│有期徒刑│99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101.7.4│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5年3月││法院││條例第4條第3│││││├────┼─────┤項││││││101年度│101.11.23│││││││上更㈠字││││││││第97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9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3│販賣第三│有期徒刑│99年10月15日│臺灣高等│101.7.4│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5年3月││法院││條例第4條第3│││││├────┼─────┤項││││││101年度│101.11.23│││││││上更㈠字││││││││第97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9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4│販賣第三│有期徒刑│98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101.7.4│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5年6月││法院││條例第4條第3│││││├────┼─────┤項││││││101年度│101.11.23│││││││上更㈠字││││││││第97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59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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