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世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382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徐世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徐世璋素行非佳,有竊盜、搶奪及毒品等前科紀錄,竟不知戒慎其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其所有客觀上可對人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足供兇器使用之附表所示之物,駕駛不知情 彭國忠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先後於下列時地為竊盜犯行:㈠、民國102年5月3日上午10時許,前往 林現湧 位於新竹縣○○鎮○○路○段○○巷○弄○號住處,竊取其所有裝置於住處後方之婦友牌熱水器乙臺,得手後據為己有,置於上開機車上載離(業已發還林現湧);㈡、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前往 范鳳英 位於新竹縣○○鎮○○路○段○○○巷○號住處,著手拆卸其所有裝置於住處後方之熱水器乙臺,適時范鳳英騎乘機車返家,與鄰居共同制止徐世璋,並報警處理而未遂。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世璋所犯加重竊盜既遂罪、加重竊盜未遂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現湧、范鳳英於警詢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林現湧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 林廣諭 所出具之職務報告各乙份在卷可參,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
㈠、按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被告為上開犯行時所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金屬材質、質地堅硬,客觀上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訛。
㈡、核被告如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上開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互異、行為可分,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搶奪及毒品之前科紀錄,不思戒慎其行,循正途獲取財物,竟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且攜帶兇器竊盜之手段危害非輕,又竊取熱水器造成被害人生活不便,幸熱水器業已查扣發還被害人林現湧,未造成更大之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認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老虎鉗│3支│├────┼────────┼─────┤│2│柴刀│1支│├────┼────────┼─────┤│3│美工刀│1支│├────┼────────┼─────┤│4│活動扳手│1支│├────┼────────┼─────┤│5│開口扳手│1支│├────┼────────┼─────┤│6│一字起子│1支│├────┼────────┼─────┤│7│梅花扳手│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