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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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榮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秋榮前因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五月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0七四一七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0年九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