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明人 蔡順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蔡順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陳世雄法官許錦印法官周政達法官陳春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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