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變更為父姓『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變更為母姓『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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