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