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周健右
詹梅鈴 律師被告 朱秋米
鄭立偉 兼上二人共同 鄭崑 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富 鄭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右喬